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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关于印发《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会员:
2013年3月29日,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依据协会章程,召开了第四届会员大会。大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,通过了《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。
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
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依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,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核仪器协会)会员,都应按核仪器协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,必须有2/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,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:
1.常务理事会成员,每年每单位2000元;
2.理事会成员,每年每单位1000元;
3.一般单位会员,每年每单位500元;
4.个人会员,每年每人50元。
如同一单位中有多名成员担任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成员,按担任的最高职务交纳单位会费,且同一单位不重复交纳。
会员单位可自愿交纳规定会费以上金额。
第四条 会员会费每年一次性全额交纳,会费交纳后,协会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,作为会员会费交纳依据。
第五条 会员由于特殊情况,当年不能按时交纳会费,应向协会报告,经同意后,方可延期交纳。如不按期且没报告原因,按核仪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条 核仪器协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协会经费支出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审批,并向协会理事长及理事会汇报。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七条 核仪器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,每年底向会员公布。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专题报告,并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。协会更换理事长、进行理事会换届,需由中介审计部门对会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,并向有关部门及会员大会报告。
第八条 核仪器协会会费的调整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国防科工委、民政部备案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9日,核仪器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开始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核仪器协会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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